住宿條款

【民宿設施建築物臨時使用契約書】

(契約的訂立)

第1條

HIWIN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與住客(以下稱「乙方」),就租賃標的物(以下稱「本設施」),依以下條款訂立日本《土地建築物租賃法》(以下稱「本法」)第40條所規定的建築物臨時使用契約(以下稱「本契約」)。

(契約期間)

第2條

契約期間如下所示。

1. 本契約於期間屆滿時終止,且不予續約。但再次使用本設施時,若透過刊登本設施的網站預訂,則不在此限。

2. 本契約中本設施的使用期間為1晚2日(特區民宿設施為2晚3日)以上,不得取消短於1晚2日(特區民宿設施為2晚3日)的預訂。

3. 若於不足2日(特區民宿設施為3日)內解除本契約,恕不退還住宿費用。

4. 契約期間為預訂人透過預訂網站確定的預訂內容所指定的期間。

(使用目的)

第3條

1. 乙方於本設施內,僅得以臨時使用之住宿為目的使用本設施。

2. 乙方不得將本設施用於前項使用目的以外之用途。

(支援語言)

第4條

本設施的住客應能以日語、英語或中文其中一種語言進行溝通。

(身分確認)

第5條

乙方於使用本設施時,有義務出示護照、駕駛執照、在留卡等附有照片的身分證明文件。

(使用設施時的注意事項、
各設施可提供的服務)

第6條

設施住客於使用時,請注意以下事項

1. 設施內配備設備的使用方式

2. 廢棄物的處理方式

3. 請勿因噪音等打擾周圍住戶

4. 發生火災等緊急情況時的通報對象及初期應對方式

5. 基於客房衛生管理或其他管理上的必要,將於事先取得住客同意後進入客房。

詳細內容記載於附件(住宿規則)。乙方應在甲方說明後進行確認。

(設施、設備的損壞)

第7條

乙方對於使用本設施及設備時所造成的重大損壞,應支付恢復原狀所需的費用。

(適用除外)

第8條

由於本契約僅以臨時使用之住宿為目的,乙方確認本契約不適用日本《土地建築物租賃法》,且本契約不適用於已取得旅館業許可的客房。